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吳秋木
被 告 盧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000元(即被告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02613號強制執行事件主張優先購買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拍定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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