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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王富山
被 告 王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土地之起訴時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00元×1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42平方公尺=754,6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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