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42,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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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陳寶憑
被 告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登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具體特定其據以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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