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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婷
原 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原 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文峯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30,7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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