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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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