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53,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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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郭榮錦
被 告 郭雅雄
郭峯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900元×279平方公尺×1/2=1,66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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