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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許艷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昱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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