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上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利
被 告 李侑臻
方修珍
鄭鴻權
鄒文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9,3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 │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1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段│42,200元 │750.4 │100分之20 │6,333,376元 │ │
│ │549地號土地 │ │ │ │ │6,709,310元 │
├─┼─────────┼───────┼─────┼─────┼───────┤ │
│2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段│34,483元 │54.51 │100分之20 │375,934元 │ │
│ │549之1地號土地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