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98,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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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康昭明
郭進丁
楊倬昱
吳陳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康昭明及郭進丁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份公告現值總額為14,641,800元,顯然高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400 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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