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10,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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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PHAM THI VIEN(范氏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生醫療社團法人晉生慢性醫院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12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揆諸前揭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故原告應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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