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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吉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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