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2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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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郭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盟、張宗生、張雅晨、張娜梨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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