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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又倘若原告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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