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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黃行五
黃揚志
黃秋月
黃秋美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東南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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