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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林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明、蘇金羚、潘憶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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