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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王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義章、翁承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74,1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1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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