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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吳俊宏律師
楊博勛律師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施茂林
訴訟代理人 施陳儷云
被 告 黃鼎竣
施昆洋
施進祐
顏施菊美
顏啓登
施琴山
施董秀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憲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9,098元【計算式:24,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1,421.25平方公尺(1471地號土地面積)×466/13390(原告之應有部分)=9,619,09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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