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徐維蓮
徐鵬盛
劉武憲
葉振宇
諶思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6,920元(計算式:674,867+649,174+551,794+532,071+429,014=2,836,920),原告第2項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1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