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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祿氏德LOC THI DUC
被 告 晉生醫療社團法人晉生慢性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裕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生醫療社團法人晉生慢性醫院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2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揆諸前揭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故原告應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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