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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陳明輝
被 告 邱中奕
被 告 鴻銘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中奕、鴻銘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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