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87,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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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顏清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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