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705,2016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蔡裕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云谷等2 人間拆除監視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下列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有關聲明第1項部分,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顯非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有關聲明第2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