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709,201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侯仁彗
以上原告與被告賴清德及王鑫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具體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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