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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黃周馨珠
黃永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炎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萬9,6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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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建物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
│ │ │ │ │ │元以下4捨5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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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北區│61平方公尺 │2萬9,300元 │黃周馨珠1/3 │119萬1,533元 │131萬9,666元│
│ │立人段1433│ │ │黃永霖1/3 │〔61平方公尺×│ │
│ │地號 │ │ │ │2萬9,300元×(│ │
│ │ │ │ │ │1/3×2)=119萬│ │
│ │ │ │ │ │1,5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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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北區│3平方公尺 │2萬9,300元 │黃周馨珠1/3 │5萬8,600元 │ │
│ │立人段1433│ │ │黃永霖1/3 │〔3平方公尺×2│ │
│ │-1地號 │ │ │ │萬9,300元×( │ │
│ │ │ │ │ │1/3×2)=5萬8,│ │
│ │ │ │ │ │600元〕 │ │
├──┼─────┼──────┼───────┼────────┼───────┼──────┤
│ │臺南市北區│ │ │黃周馨珠1/3 │6萬9,533元 │ │
│ 3 │成功路504 │ │ │黃永霖1/3 │〔10萬4,300元 │ │
│ │巷66號(未│ │ │ │(房屋課稅現值│ │
│ │保存登記建│ │ │ │)×(1/3×2)│ │
│ │物) │ │ │ │=6萬9,5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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