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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㈠字第8號
原 告 張維哲
被 告 楊梅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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