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02,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吳惠田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 告 李賢銘
李清輝
李明嘉
李婕瑜
李婕滎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栢小燕
被 告 李英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娟
被 告 李賜財
蔡明倫
徐聰敏
蔡慧容
蔡舒閔
李善子
詹李清枝
李秀珠
李秀鑾
李金足
李淑梅
李瑞山
李志宏
李尚純
李幸湄
李祐秀
李茂松
張天林
張源和
張雅涵
張廷瑜
童儀頴
童儀莉
李榮章
蔡素綿
李承遠
李偉豪
李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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