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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洪文裕
被 告 羅淑美
王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羅淑美於民國102年10月溢領新臺幣(下同)49,664元之事實有無理由,應以他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9號履行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105年9月8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茲上開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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