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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王媽光
王世宗
王政龍
王政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王明傳
王智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明殿
被 告 王進富
王進益
王延潤
尤天賜
王天良
王耿倉
王天救
王進發
王進來
王振家
林振源
王木全
王章懿
王聖凱
法定代理人 王聰傭
胡麗琴
被 告 王怡樵
王敏雄
訴訟代理人 王士哲
被 告 王清木
劉修誌
陳勁翔
王木欽
王婉驊(楊錦鳳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菁(楊錦鳳之承受訴訟人)
王建凱(楊錦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婉驊、王麗菁、王建凱為被告楊錦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錦鳳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而其繼承人有王婉驊、王麗菁、王建凱等3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王婉驊、王麗菁、王建凱聲明承受被告楊錦鳳之訴訟,惟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王婉驊、王麗菁、王建凱為被告楊錦鳳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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