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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胡瑞献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被 告 胡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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