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被 告 曾暐斌
邱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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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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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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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665/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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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05/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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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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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物 建 號 │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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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安南區溪頂│臺南市○○區○○街00號│1/1 │
│ │段2308建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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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安南區溪頂│臺南市安南區敦安街19之│2,583/100,000 │
│ │段2287建號 │1 號底1 層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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