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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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