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郭宗源
郭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 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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