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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5號
原 告 梁文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老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應繳之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469元(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調解所繳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5,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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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 │
│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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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善化區善昌段│23,972元 │1,706.31 │2125/53310│1,630,469元 │
│576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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