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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易自雄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義翔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7,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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