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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9號
原 告 羅塗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璽悅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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