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570,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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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光閔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687元,應徵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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