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原興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326元【計算式:水塔0.05㎡+衛生間0.8㎡+磚造平房56.34㎡+水錶0.07㎡=57.26㎡(無權占用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
57.26㎡×10,100元/㎡(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8,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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