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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0號
原 告 王泳清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許洽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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