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845,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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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吳錦雲
李叔靜
吳美慧
吳明哲
吳叔靜
吳叔芬
吳美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吳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宗良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31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至本院第19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應陳明: 1、訴之聲明第1項得否執行?請提出法律上依據(含實務及學說見解、具體事例)。

2、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所載「賣得價金經扣除相關租稅等費用」,其中「相關租稅等費用」是否即指土地增值稅、買賣契稅?可否確定數額?依據為何? 3、本件請求可否假執行?

(二)被告應提出臺南市○○區○○路000號、179巷1號、179巷3號建物之現況照片及使用狀況。

(三)兩造應提出鑑價單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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