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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1號
原 告 石博元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被 告 張淑敏
被 告 李成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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