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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韋特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林俊甫
李春芒
鄭素灡
郭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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