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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基
被 上 訴人 黄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原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限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於民國105年8月31日為駁回上訴之裁定,該裁定並於同日下午5時公告,然上訴人業已於同日下午1時56分許繳費完畢乙節,業據其提出本院規費繳款單1紙在卷足憑。
是本件駁回上訴之裁定自為有誤,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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