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2202,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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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2號
上 訴 人 李來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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