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475,201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蘇炳璁
被 告 蘇春梅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蘇 碧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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