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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陳錦禾
被 告 李進財
黃李金玉
黃舜盟
黃旭田
黃琳圍
黃婷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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