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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3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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