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923,2016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倩如
謝智翔
被 告 徐全勇
吳敏
徐全邑
林瑞成律師(即徐全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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