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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雪梅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9日105 年度訴字99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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