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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抗 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曾祿爵等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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