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吳榮木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曾令漢
陳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27日宣判,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經臺南永康地政事務所於105年6月22日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標明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面積及位置,原告卻未據此更正訴之聲明,故通知兩造於105年10月3日15時45分至本院第15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繕本則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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